校園安全關系到每一個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。校園安全不僅僅是指防止校園暴力、火災、交通、溺水等突發(fā)事件,還包括因學生心理健康出現(xiàn)的欺凌、性侵害等安全工作。特別是近幾年全國各地學校頻發(fā)的各種欺凌和性侵害事件發(fā)生,考驗著學校的安全管理。
一、欺凌、性侵的定義
(一)欺凌。是指一個人長時間、反復地暴露在一人或多人主導的欺負或騷擾中,或是被鎖定為欺負對象而成為被欺凌者的情形。欺凌的構成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基本要素:負面的攻擊行為;攻擊行為的持續(xù)性/反復性;雙方力量的不對等
(二)性侵害。是指各種非意愿的性接觸和被強迫的性行為,包括強制性交、強迫親吻、性騷擾、性虐待,露陰、窺陰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
二、欺凌、性侵害常見的形式
(一)欺凌形式:言語欺凌、身體欺凌、關系欺凌、網絡欺凌、基于性和性別的欺凌、
(二)性侵害形式:性騷擾、猥褻、強奸。
三、相關法律依據(jù)
(一)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(guī)范》
第10條:同學之間互相尊重、團結互助、理解寬容、真誠相待、正常交往,不以大欺小,不欺侮同學,不戲弄他人,發(fā)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評。
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
第一章第6條:國家、社會、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,增強社會責任感;第7條: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,協(xié)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。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;第8條:共產主義青年團、婦女聯(lián)合會、工會、青年聯(lián)合會、學生聯(lián)合會、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,協(xié)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,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。
(三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(2012年修訂版)頒布單位: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第二章第12條規(guī)定: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,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處罰,但是應當責令其監(jiān)護人嚴加管教。
(四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(2013年修訂版)頒布單位: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第一章第2條:預防未成年人犯罪,立足于教育和保護,從小抓起,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;
第三章第14條: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:打架斗毆、辱罵他人、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;
第五章第40條: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及社會公共道德規(guī)范,樹立自尊、自律、自強意識,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,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;第42條:未成年人發(fā)現(xiàn)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(guī)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,可以通過所在學校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,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。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。
(五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2017版) 頒布單位: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:第二章第17條規(guī)定: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(jiān)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(yǎng)。
總結
學校是學生學習生活的樂土,校園是人們心目中的一方“凈土”,但是近年來,屢屢發(fā)生的校園性侵案件,神圣的“凈土”受到玷污,出現(xiàn)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。需要全社會、學校、家庭聯(lián)合起來,堅決打擊各種針對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,還校園一方凈土。